于海亮律师亲办案例
“夫妻忠诚协议”有无法律效力?
来源:于海亮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10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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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02年6月结婚并签订了一份协议,协议内容为:任何一方都要洁身自好,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,否则,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补偿精神损失费三十万元。2003年8月,李先生与其女同学进行性行为时,被刘女士发现并用手机进行了拍照。现刘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先生依协议补偿三十万元。该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?
律师:在通常情况下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自然人签订的协议,只要是双方的真实地意思表示,那么就是有效的。但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。与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,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,因此,通过签订“夫妻忠诚协议”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。虽然《婚姻法》第四条规定了“夫妻应当相互忠实”,但这仍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。因此,本案忠诚协议因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刘女士的补偿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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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于海亮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天津海庭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201*********0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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